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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局核名流程以及注意事项

发布时间:2023-12-15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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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局核名流程以及注意事项
企业登记注册申报系统打开有三种渠道:      第一种:点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导航栏的“服务”,进入“网上办事”栏目,点击登记注册主题下的“申 请”,登陆“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企业登记申 报系统”); 第二种:点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下方的“我要查”栏中的“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报业务系统”,登录企业 登记申报系统; 第三种:点击登记注册局网站下方的“在线申报”,登录企业登记申报系统。 1.1.1.2 系统登录操作 通过点击“个人用户”或者“企业用户”可以选择不同登录方式,根 据页面要求,填写用户登录信息,并点击【登录】进行登录。 注意事项: 1)未注册为本系统用户的,需先注册为用户; 2)使用浏览器版本:IE8、IE9、IE10、IE11; 4)“联系电话”应为有效手机号,确保能正常注册账号、登录系统以 及接收到业务短信提示。11.2.2 进入企业名称登记申报页面 登录系统后,进入“企业名称申报”,点击“新设企业名称申报”功 能模块,进入“新设企业名称申报”企业类型选择界面。      11.2.3 选择企业名称类型 在企业名称类型选择页面,申报人员可根据企业名称实际情况选择 “内资名称”或“外资名称”,并点击【确认】按钮,完成企业名称类型 选择。完成企业名称类型选择后,系统将弹出“温馨提示”,需要用户认 真阅读,点击【确定】按钮可关闭“温馨提示”页面并进入“新设企业名 称申报”信息填写页面。      11.2.4 填写申报信息 新设企业名称申报需填写“名称信息”、“企业信息”、“投资人信 息”和“其它信息”。 “名称信息”页面上的信息填写完毕后,系统会对填写的企业名称进 行初步检查,检查通过,可填写“企业信息”;检查不通过,需要调整名 称信息直至检查通过后才可以继续操作。 “企业信息”页面内容填写完毕并通过检查后,进入“投资人信息” 页面填写相关内容。 “其他信息”页面用于补充完善代理人信息,以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。      说明:      1) 名称分为四段式,由“名称区划”、“字号”、“名称行业”和“组织 形式”组成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名称不含行政区划,“名称区划” 一栏不需要填写。      2) 填报人需在“名称行业”处录入行业关键字,然后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规 范性行业名称,同时系统根据规范性名称行业匹配相对应的行业代码和主营 业务;如果企业名称不含“名称行业”,填报人可以勾选“无行业表述”, 并至少选择 5 大类行业代码。      3) 填报的企业字号与投资人相同、企业名称存在授权关系,需要上传相关 资格证明文件(*.pdf 格式)。      4) 填报的企业名称存在其他含义,需要填写含义说明。      5) 外资企业名称申报,需要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(*.pdf 格式);       6) 通过点击【下一步】或【上一步】进行页面切换。      7) 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,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。      11.2.5 检查提交 在填报信息预览页面,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所有信息再次进行检查; 检查通过后课点击【提交】按钮,通过互联网将申报提交至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业务部门。检查不通过的,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,直至被 检查通过才可提交申报至业务部门。 说明:业务状态为“已提交待预审”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,此时申报信息只能 查看,不能修改。 11.2.6 查看反馈 企业登记机关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新设企业名称意见。申请人可登 陆企业登记申报系统,点击【我的业务申报】查看申报业务审查过程反馈 信息。 申报状态为“退回修改”的,业务信息可查看、修改或者将申报的业 务直接“删除”。 申报状态为“已办理成功”的,业务信息可查看、文书可以打印。 说明:被退回修改名称在退回 15 天内,企业没有重新上报,系统会将该业务申 报信息删除,同时允许其他人申报该企业名称。11.2.7 打印告知书 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“已办理成功”后,打印系统生成的《新设 企业名称网上申报告知书》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件复印件)。 说明: 1) 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授权委托人信息处; 2) 《新设企业名称网上申报告知书》由申请人申报通过以后自行下载、打 印、填写。 9 11.2.8 提交纸质材料,领取通知书 咨询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本省市登记管辖有关规定,协商、 确认拟注册企业的登记机关。申请人需按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现场交 给该企业登记机关,领取加盖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的《新设企业名称保留 告知书》。 注意事项: 1)      提交材料规范:      1《新设企业名称网上申报告知书》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)。      2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(外商投资企业提供,文件是外文的、需 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)。      3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2)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申报系统申报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后, 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《新设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》; 3) 《新设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》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,或 者因故不能领取的,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 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。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(可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)。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,在“委托书”的“申请人签字或盖 章”处签字。常见错误示例       示例一:申报的企业名称与“ 粤港澳大湾区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”近似  示例二:仰韶文化为行业名称,申报的企业名称没有字号 示例三:财富信息为名称行业,企业字号至少由两个字组成 示例四:绿色能源科技为名称行业,不能将(中国)放在行业之 中 20  示例五:违反《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民办社科研究机 构登记和已经登记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》(工商 个字[2004]第 205 号)精神  示例六:用含“核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应取得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的同意。      想要了解更多,可以私聊我,随时欢迎垂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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